依據這些規章和制度,學術不端行為的行為人可能承擔諸如警告、通報批評、記過、降職、解聘、辭退、開除等行政責任。 但重責之下,仍有學術不端事件頻頻發生。 僅在2018年,清華大學前博士生被撤稿事件及南京大學“長江學者”梁瑩論文“404事件”等學術不端案例,均造成了惡劣影響。
續梅表示,“一直以來教育部對于學術不端的態度是零容忍的,但是在相關的學術調查還沒有結束時,我們不下任何結論。 下一步,教育部也會密切關注此事。 ” 曹雪濤也回應,已立即采取行動展開調查。 但半年過去了,公眾并沒有得到一個答復,論文可信性事件看起來不了了之,這不禁讓人質疑學術不端行為成本為0,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縱容。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教育部曾在2016年4月5日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了第40號教育部令《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該《辦法》采用一般性概括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的表述方式界定了學術不端行為,已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列為學位論文作假的行為,并在第7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