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套取科研經費的案件基本上是圍繞貪污罪進行認定的,且犯罪主體多數是高校和研究機構人員。 其中,高校教師8人(行政職務5人、教師3人),高校在職人員10人(招生辦主任或科研團隊財務人員,即有權限申報課題或管理科研經費的人員),研究機構人員32人(研究院院長、研究中心主任或研究室成員),其他單位課題負責人17人(氣象局局長或醫院醫師等,有權限申報相關企業、政府項目的人員)。 第一,套取科研經費行為符合貪污罪犯罪構成客觀方面。 貪污罪客觀方面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進入國有單位管理的科研經費應屬于公款,科研人員支取和核銷科研經費的行為是科研經費管理活動中的重要環節,具有公務活動的性質,非法占有套取科研經費,可以為現行刑法中的貪污罪所評價。